2020年5月12日,北京海淀法院的微信发布了《“快手”诉“抖音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索赔 500 万元》的文章,其中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“快手”二字,置顶搜索结果为“抖音短视频”,快手起诉抖音侵权并索赔了500万元。
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原文:
原文链接:>>>>>>点击进入
原告快手公司诉称,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“快手”的开发及运营主体,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“快手”商标的独占使用权。经多年运营,“快手”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,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,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。
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“ 360 手机助手”内输入“快手”二字,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“快手”产品,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“抖音短视频”APP,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“推广”标识,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“抖音短视频”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。经应用商店公示及“抖音短视频”《用户服务协议》约定,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“抖音短视频”的开发及运营主体。
原告快手公司认为,被告将“快手”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,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“快手”商标知名度,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,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,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“快手”搜索相关产品,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“抖音”所运营的产品,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,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,因此构成商标侵权。
此外,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“快手”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,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“抖音短视频”的安装链接,从而增加了“抖音”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,减少了本应属于“快手”的用户数量,损害了其合法利益,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“食人而肥”和“搭便车”行为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快手:
快手是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。快手的前身,叫“GIF快手”,诞生于 2011 年 3 月,最初是一款用来制作、分享GIF图片的手机应用。
抖音:
抖音短视频,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,由今日头条孵化,该软件于 2016 年 9 月上线,是一个专注年轻人音乐短视频社区平台。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,拍摄音乐短视频,形成自己的作品,会根据用户的爱好,来更新用户喜爱的视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