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疫期间,网络游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娱乐选择,近日,中国消费者协会,针对收到的众多消费者对有关网络游戏消费纠纷反映作出了回答。
针对“网络游戏经营者擅自变更已售出的人物形象、游戏道具及其功能、特效等”的问题,中消协表示,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、道具等产品,具有财产属性,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。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,其占有、使用均在游戏之中,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。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,未经消费者同意,以升级、优化等名义,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。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,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此外,针对网络游戏经营者加贴“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”的声明的问题,中消协表示,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、道具及其功能、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,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。消费者看到游戏产品的文案、视频等具体说明,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,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,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不能借助“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”的声明,使双方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,甚至以此为自己违反约定开脱和免责。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这种声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也违背公序良俗。
最后,中消协还建议网络游戏经营者应诚实守信经营,拒绝虚假宣传,加强自律自查,删除不公平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