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报道,因认为周某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以“电影情报处”为名发表文章《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,却被退票了》、《集出品、发行、营销、购票、数据多环于一身的猫眼,会成为邪恶帝国吗?》侵犯了原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(以下简称猫眼公司)。猫眼公司将周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要求被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,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.5万元。
原告猫眼公司诉称:上述文章在未经核实、无权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主观臆断及猜测式的方式进行不实陈述,并使用诽谤、诋毁性的语言捏造事实、虚构真相,直接或间接的诬陷原告利用预售机制先买后退、操纵排片、欺骗影院和观众,严重误导公众舆论。文章登载后,已被大量浏览并转载,持续误导大众。在客观上已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,对原告的名誉、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,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。
被告周某辩称:原告“退票门事件”是网络上客观存在的话题,起因并非被告发布的两篇文章。原告于 4 月 29 日发布声明对平台退票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说明,还提及退票的人群中,有54%是改签并非退票,46%为疑似黄牛操作。但声明中提供的人群数据只是单方结论,并未给出完整的异常数据分析报告。被告基于这一现象及“退票门事件”事件基础撰写了相应的文章对原告进行合理质疑,并没有捏造事实来诬陷原告,文章并无攻击性,未造成大范围影响。原告认为被告的文章是不实陈述,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。
法院认为,被告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认定原告猫眼文化公司实施刷票行为,误导读者误信,对其名誉造成一定损害。原被告均认可对于刷票行为的批评,必须建立在百分之百的事实和证据上。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刷票行为。本案中,被告在未掌握相关数据情况下,仅凭数据异常的现象即推定原告实施了刷票行为,故被告对于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。
法院判决:被告在“电影情报处”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,向原告赔礼道歉;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。